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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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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工信和科技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问题,予以纠正,证据不足,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