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什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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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什家镇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0117027F00
事项名称 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100号公布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2015年3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镇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四)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六)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七)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一处一次砍伐少于五十株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少于一百株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伍什家镇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并交负责人复审。(2)现场勘查。对照许可条件和标准进行。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