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150117017F00 | ||
| 事项名称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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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伍什家镇人民政府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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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一)未出示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三)野蛮、粗暴执法的;(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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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