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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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伍什家镇人民政府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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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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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