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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子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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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子镇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新营子镇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