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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子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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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子镇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新营子镇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