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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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新营子镇人民政府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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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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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