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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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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1004006000
事项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 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第七条 第三款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四)是否属于本级机关的备案管理范围。(五)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六)等量或减量置换文件。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将备案文件反馈申请单位。上级备案机关在出具备案意见,或不予备案的意见时,应抄送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5.事后监管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对备案项目实施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快建立完善项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