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151004006000 | ||
| 事项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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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四)是否属于本级机关的备案管理范围。(五)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六)等量或减量置换文件。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将备案文件反馈申请单位。上级备案机关在出具备案意见,或不予备案的意见时,应抄送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5.事后监管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对备案项目实施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快建立完善项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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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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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