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拆除的监督检查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设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安装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责任主体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责任事项 | 人防办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受理责任:根据人防通信警报维护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2、审查责任:对违反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维护管理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核查,确定其危害的程度、数量及种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人防行政执法证》等有关证件。 4、处理责任:对违反和破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要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