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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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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条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第一款 :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工信和科技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煤炭经营企业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三十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