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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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技术市场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四)组织、协调、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一条 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设技术市场检查员。技术市场检查员凭《技术市场检查证》对技术市场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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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工信和科技局 |
| 责任事项 |
1.督查责任:向被督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