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 第二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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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工信和科技局 | ||
| 责任事项 | 1.督查责任:向被督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