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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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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工信和科技局 | ||
| 责任事项 | 1.督查责任:向被督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 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