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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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工业节能监察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强化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二条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措施,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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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工信和科技局 |
| 责任事项 |
1.督查责任:向被督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
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