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50180009000 | ||
事项名称 | 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埋设地下管线和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他建筑物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内进行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影响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作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施工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二)不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必须修建的,要留出大于该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并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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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