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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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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1022005000
事项名称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七条 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九条 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责任主体 县 文 化 旅 游 体 育 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