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
||
| 责任主体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 责任事项 |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管理体育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