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全民健身设施的监督检查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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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 责任事项 |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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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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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