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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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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七)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责任主体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事项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