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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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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全民健身活动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六)对全民健身活动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责任主体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事项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五十七条: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健身场所的;(二)擅自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