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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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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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责任事项 |
1.监督责任:监督申办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监督申办人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监督申办人依据审批登记中载明事项和条件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2.结果处理责任: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不予同意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同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同意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