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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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公布)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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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责任事项 |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