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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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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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组织实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2、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申报的经营场所类型、种类、数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依法进行核定。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
4.处理责任:对违反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约谈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