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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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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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组织实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2、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申报的经营场所类型、种类、数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依法进行核定。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
4.处理责任:对违反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约谈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6.02.06 )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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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