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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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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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现场情况是否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关工具、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报批责任:强制措施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4、决定责任:经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5、执行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保管查、扣押的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备注 |
三级五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