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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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第39号令,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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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材料、法律适用、执法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的,举行听证。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内容、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及当事人相关责任。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书内容,执行处罚决定。8、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第39号令,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造成破坏的;
(三)贪污、挪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