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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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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5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公共体育设施侵占、破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问题,予以纠正,证据不足,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致使在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