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四)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纳入社会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网络。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事项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管理体育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