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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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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122015000
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主体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确认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