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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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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168007000
事项名称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责任主体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确认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