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168007000 | ||
| 事项名称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 责任主体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