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168011002 | ||
| 事项名称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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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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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