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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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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168012002
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责任主体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确认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