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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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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1022004000
事项名称 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确认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