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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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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1033002000
事项名称 对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场所、器材、设备合格证明; 
(三)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明。    



责任主体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确认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五十六条: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健身场所的;(二)擅自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的;(三)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四)克扣、挪用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