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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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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警大队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109035000
事项名称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责任主体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交通管理托克托县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依法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