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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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办学校章程修改事后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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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教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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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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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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