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805008000 | ||
| 事项名称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 设定依据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第六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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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教育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对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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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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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