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教材选用情况的检查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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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教育局 | ||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时间、内容等事项。 2.实施责任:依据检查计划,开展检查或专项督查,并作记录。 3.结果处理责任:告知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发现问题并指导整改。 4.存档备查:将检查结果存入档案,以备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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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 (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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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