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98号)五.强化监督管理(十二)完善日常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十三)落实年检年报制度。旗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十四)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各地区要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存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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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教育局 | ||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时间、内容等事项。 2.实施责任:依据检查计划,联合其他部门开展检查或专项督查,并作记录。 3.结果处理责任:告知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发现问题并指导整改。 4.存档备查:将检查结果存入档案,以备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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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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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