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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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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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初步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对当时人进行询问,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书面记录,保守有关秘密。
2、立案责任:初步调查后,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进行书面记录,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