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150718009W0 | ||
| 事项名称 | 对公路桥梁安全的确认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实施)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
||
|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确认通知书,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