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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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118023000
事项名称 车辆运营证核发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业户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包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三条:拟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及车辆所有人委托书或合作意向书,分批分期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依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核查自查报告、相关记录、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综合考评小组集中考核,领导确认 ,公示结果

4.送达责任:下达考核结果通知书

5.监管责任:按照考核体系,严格审查把关,接受监督,强化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