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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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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118017000
事项名称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第五次修正)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审查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