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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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118019000
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备案材料,存在不符合规定内容的,要在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