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0118021000 | ||
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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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核查自查报告、相关记录、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综合考评小组集中考核,领导确认 ,公示结果 4.送达责任:下达考核结果通知书 5.监管责任:按照考核体系,严格审查把关,接受监督,强化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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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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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