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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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换证、变更、补证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公示申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换证应当提交的材料。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③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审查责任:①应当指派专门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受理。②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③安排考试时间、批次。

4.决定责任:①考试合格的予以颁发证件。②考试合格的,当天领取证件。

5.送达责任:按要求送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情况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