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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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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窗口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2、审查责任: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送达责任:将相关许可证照送达申请人。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