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等; (二)运营服务标准; (三)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 (四)执行的票制、票价; (五)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 (六)履约担保; (七)运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 (八)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九)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调解方式; (十二)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三)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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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审查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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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六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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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