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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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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1018020W00
事项名称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六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

5.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