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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裁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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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对纠纷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召集客运站、客运经营者等相关利益人等进行协调。 3.裁决阶段责任:综合各项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裁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检查、监督客运站是否严格按照裁定发车时间进行发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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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追缴,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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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